中共陜西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2018年1月15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范我省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設區市黨委、楊凌示范區黨工委和縣(市、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經省委批準,省委有關部門、省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黨組(黨委)(以下簡稱省直有關部門黨組織)可以實行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省委巡視工作和市縣黨委巡察工作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的監督網。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堅持省委負責、統籌實施;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五條 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設區市黨委、楊凌示范區黨工委和省直有關部門黨組織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三)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組織完成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任務;
(五)研究提出每輪巡視對象建議名單,巡視組組長、副組長人選以及任務分工;
(六)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七)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八)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九)制定全省巡視巡察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研究解決巡視巡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安排領導小組成員參加省委巡視組的巡視進駐和反饋;
(十一)研究處理巡視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領導小組建立會議制度。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列席人員。會議通知、紀要由省委辦公廳印發。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巡視辦),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省委巡視辦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九條 省委巡視辦的工作職責是:
(一)落實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三)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四)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五)對省委和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六)協調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網信等部門,向巡視組通報有關情況、提供工作支持等;
(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八)指導設區市黨委、楊凌示范區黨工委、縣(市、區)黨委和省直有關部門黨組織巡察機構開展工作;
(九)辦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巡視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實行一次一授權。
巡視組建立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討論有關重要事項。組務會由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和聯絡員參加,組長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四條 巡視工作人員的考核、測評和考察在省委巡視機構范圍內組織進行。
第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輪崗交流。應有計劃地安排新提拔干部和后備干部參加巡視工作,將巡視工作作為培養、鍛煉干部的平臺。對在巡視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干部,優先提拔使用。
第十六條 建立巡視人才庫,選配優秀干部和有關專業人員入庫,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加強巡視機構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八條 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設區市、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設區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楊凌示范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九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 省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有關地區(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財務賬目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還可根據工作需要,到有關領導干部原任職地方或單位進行延伸了解;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巡視組采取本條第(四)、(五)、(十一)、(十二)項所列方式開展巡視,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省委巡視辦按有關規定報批后,提請相關部門按程序協助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立巡視中期匯報制度。巡視期間,巡視組應當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巡視工作重要情況,特別是需要深入了解的重點人、重點事和重點問題,明確下一步巡視工作的思路和重點。
第二十五條 巡視期間,經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其立行立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巡視組進駐前,省委巡視辦應當組織召開情況通報會,由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向巡視組通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有關情況,并提供書面材料。
涉及領導干部的重要問題線索和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巡視組組長可以與相關方面主要負責人單獨溝通。
巡視企事業單位時,還應當向其主管部門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條 省委應當及時聽取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及巡視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經省委同意,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辦(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三十二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自反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委巡視辦報送巡視整改方案,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辦。
被巡視黨組織對落實整改工作負有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由省委巡視辦會同巡視組,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三)對同一領域或行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移交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四)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辦。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后,應當及時制定方案,開展集中整治,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省委巡視辦。
第三十五條 巡視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核、考察干部過程中,應當向省委巡視辦了解有關情況。在巡視期間的,還應聽取巡視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建立巡視整改督查制度。省委巡視辦應當采取電話詢問、審閱報告、發函催辦、聽取匯報、隨機抽查、談話了解、實地調研、問卷測評、暗訪核實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七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網信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一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5日省委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